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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羅 2:12-16 神的公義審判 (另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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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
羅 2:12-16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16就在 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羅 2:27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羅 3:19-20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 5:12-13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3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羅 14:1010你這個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 神的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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