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愛論壇》 |
|
|
|
|
照護,或誅殺? ──論醫助自殺與安寧療護 |
索引 | « 前篇 | 次篇 » |
一、引論
自1967年聖克里斯多福安寧院開張,安寧療護已然擴及全球,著重於末期病症的緩和醫護,而非疾病的治癒。
大約同時,輿論也逐漸接受醫助自殺。1950年,僅約三分之一的美國民眾支持臨終病患及家屬可以要求醫助自殺,此比例在1973年增加到50%,及至1991年幾乎增加到三分之二(Nagi, Puch & Lazerine 1978;Blendon, Szalay & Knox 1992)。同樣在1991年,華盛頓州的公民投票以54%比46%否決醫助自殺合法化議案(第119號提案),1992年,加州也以相同差數否決了類似議案(第161號提案)(Hoefler 1994)。
早在奧勒崗州通過合法化之前,美國國家臨終關懷組織(NHO)於1990年,先行展開反輔助自殺的革命(Mesler 2000)。然而,著名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卻公開支持醫助自殺(Loconte 1998)。
有些醫師不贊成輔助自殺,理由是病患的選擇自由因緩和醫療不足而受影響,一但症狀得以減緩就不會尋求自殺,還有些認為臨終病患要求輔助自殺,正顯示當下療護的不足。其它醫師則反對此論,認為臨終病患的自主權應當包含輔助自殺,他們應有權利選擇,並獲得同意。以上觀點顯出安寧療護理念在此一方面固有的分歧。
二、安寧療護變革史
現代的安寧療護運動始於英國醫師桑德絲(Cicely Saunders),她在倫敦的診所擔任護士時,震驚於臨終病患的痛苦心靈備受漠視。1967年,由英國希登漢(Sydenham)當地的熱心人士支持協助,她創設了聖克里斯多福安寧院,希望將基督教為本的理念介紹給醫療界主流((Mesler 2000)。
到了1974年,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開始設立安寧療養院(Loconte 1998),第一所非附屬的安寧院所成立於康州紐哈芬市(New Haven)。自此,安寧療護院所在全世界拓展開來,根據國家臨終關懷組織,1999年在美國營運的就超過兩千四百所(NHO 1999),且多數發展迅速,社區義工應付不暇,很快便增僱給薪員工,並接受聯邦政府及保險公司的第三方醫療補助(Miller & Mike 1995;Paradis 1985;Stoddard 1991)。早期安寧療護是由社區運作、地方醫護人員管理的獨立單位,多為小本經營,仰賴捐獻、病患收入及私人保險。
宗教團體自然是早期的支持者,由天主教教會帶領,透過醫院、醫療系統和教區區民,提供住院病床、護士和神職人員。
1980年代變革開始。當安寧療護的費用逐漸高升,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承保居家安寧療護,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也不落人後。1985年雷根總統簽署法案,增加安寧療護服務作為聯邦醫療保險的福利(Loconte 1998)。
如今約80%的安寧療護院所符合標準,聯邦醫療保險會支付止痛劑、特殊病床等等大部分的費用。多數的管理式照護服務至少有部分補助,私人保險也多承保安寧療護。自從成為聯邦醫療保險福利之一,安寧療護住院病人就增加了四倍。
醫師和醫務主任雖然只到病患家中探視幾回,卻要監督安寧療護團隊所做的每個決定,沒有他們同意,不能開處方、不能插管,也不能給藥。控制病患疼痛的主要工作落在醫師和密切合作的藥劑師身上。
護理師則負責個案管理,通常先由他們到病患家中評估病症,然後每周進行訪視,並且二十四小時待命。護理師和其助手不僅擔任病患家屬與醫師間的橋梁,也要負責給藥、抽血、提供藥物或治療建議,身負確保病患舒適的重任。
義工也是重要的一環,他們一周到府服務數小時,煮飯或做其它家事,照顧久病患者或傾聽家屬的不安。全美國安寧機構約有十萬名義工與三萬名給薪員工(Loconte 1998)。
安寧療護的變革與其象徵的緩和醫療,能徹底改變美國的臨終文化。自1970年代中期,安寧療護院所的數量從屈指可數增至兩千五百家以上,分布於各個社區,而且當今至少有四千名經國家認可的安寧療護專業護理師。知名醫療慈善事業羅伯強森基金會(Robert Wood Johnson Foundation)已投入一千兩百萬美元以改善臨終病患的照護;美國醫療協會(AMA)雖在1995年以前不將安寧療護當作醫學專業科目,如今卻把臨終照護擺在醫師訓練的首位(Loconte 1998)。安樂死經常被視為緩和醫療不足的結果(Roy 1994)。
三、病患自主權與安樂死
在傳統醫療上,臨終病患的人道照護總是多少受到忽略。臨終病人若想要完全掌握死亡的過程,恐怕不能待在醫院裡。
不同於醫院,任何安寧療護團隊的出發點都是病患:他或她真正想要的是何種照護?安寧療護的理念是使臨終病患盡可能地在身、心、社會並靈性上得到安舒,這個理念的關鍵之一就是病患的自主權。不再為了治病而將決定權交給醫學專家,安寧療護團隊的各科人員都讓出權力,由病患掌控自己所剩不多的時光
然而自主權包含主動終止生命的權力嗎?「死亡權利」口號最初是強調病患有權拒絕治療,但現在輔助自殺的支持者卻將之引申為主動終止性命。要注意,此口號假定個人自主權至上,而不顧事實與責任。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發表指標性的Cruzan判決,支持有行為能力的病患有權拒絕維生醫療。1991年,病人自主法案(PSDA)施行,要求參與聯邦醫療保險的醫療院所,告知病患有拒絕治療和預立醫療指示的權利(Wolfe 1998)。
近年來,死亡權利的支持者已成為一股影響力,主張接受協助死亡的權利。在奧勒崗州,醫助自殺現為合法;然而,最高法院申明各州法律可以禁止醫助自殺。
一項調查指出,7%的護理師曾被要求加速病患死亡;其中內科和外科護理師的比例最高(12%)。許多案例都是承受極大痛楚的癌末病患。事實上,其中有些護理師確實遵從了加速死亡的要求,將近8%承認「幫助病人死亡」,46%表示會在投票時支持輔助自殺合法化(Wolfe 1998)。
在更知名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於1996年發表的研究中,數據卻比上述百分比還高,該研究將範圍縮小至加護病房護理師,其中有16%回答曾參與安樂死或輔助自殺(Asch 1996)。
看到以上數據,不難了解臨終病患為何要求加速死亡,他們多為無望痊癒的癌末患者,且可能未得到適當的疼痛控制。病患原本就身陷沮喪,若再加上來自照護者的心理壓力,或來自家屬的經濟壓力,都會提高主動尋死的傾向。
醫助自殺的擁護者不時表示,唯有他們的倡議能保護臨終病患免於劇烈而棘手的疼痛,民意調查也的確顯示,很多人不想經歷痛苦的死亡而贊成輔助自殺。人們希望無痛地走向生命的終點,這是可以理解的。
儘管如此,安寧療護有方法可以克服這些問題。若是真正愛病患,就要陪伴、服侍他們,解決他們的困難而非將其推向死亡。要清楚分辨安寧療護和安樂死,安寧療護的精神是要謹慎分辨哪些是真正有效的醫療處置,哪些只是拖延死亡。
身為生命的管家,我們必須只用適當的醫療維持生命;能提供合理的好處,且不增加過度負擔。我們不該使用過當的方式拖延生命;沒有好處又加諸過多負擔。放棄過當的醫療手段並非自殺或安樂死,而是接受死亡為人生必然的階段之一。
因此安寧療護證明,要真正尊重病患的尊嚴與自主權,不是經由加速死亡,而是透過和病患、家屬密切合作,衡量照護的代價與好處。病患確實有權拒絕不需要或無效的醫療,但是拒絕醫療的權利並不等於要求協助死亡的權利。
希波克拉底誓約(Hippocratic Oath)在西方醫學史上扮演重要角色,始於西元前五百年的古希臘時代,明白禁止醫師給病患致命的藥物,甚至連此般療法也不得建議。即使病人要求,此誓約亦明確禁止施予毒藥,另外也禁止醫師將專業知識傳授給不遵守誓約道德規範的人(Cameron 1992)。重點不只是誓約本身,也在乎它被廣為接受的程度,在許多國家歷久不衰。
美國醫學會醫學倫理守則第2.211條,和倫理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當前意見(AMA Code of Ethics)表示:
「醫助自殺即醫師藉由提供必要手段與/或資訊給病患,以協助病患終止生命(如醫師雖知道病患可能自殺,卻提供安眠藥並告知致命劑量)。雖然可悲,卻能理解有些病患承受極度的艱難──例如末期、痛苦而摧殘人的疾病──可能視死亡更優於生命。然而,允許醫師參與輔助自殺,其弊多於利。醫助自殺從根本就違背了醫師的治療角色,會很難,或根本無法控管,也會導致嚴重的社會風險。」
美國護理協會(ANA)的護理守則也陳明:「護理師不刻意終止任何人的性命。」(American Nurses Association 1985)但是該守則卻許可──ANA也鼓勵──照護臨終病患的護理師採取措施以減緩症狀,「即使該措施有加速死亡的潛在危險」。施予副作用可能致命的藥物,要分辨是出於減輕病患痛苦的善意,或是出於加速病患死亡的意圖,這稱為醫療措施的雙果律(BioBasics Series 1998)。
雖然擁護安樂死的人主張,人的動機並不像雙果律所假設的易於辨別,但是在安寧療護工作上,分別安樂死(主動致死病人)和意外加速病患死亡,是極為重要的。
四、難忍的疼痛和安樂死
要注意的是病人難以控制的疼痛。幾乎沒有什麼比不停歇的痛苦更駭人。如果症狀不得減緩,病患就沒有生活品質可言,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決定和思想。
疼痛會打斷睡眠、抑制食慾、阻礙人際互動,不止削弱人的生理健康,也令受苦的人憂鬱而士氣低落。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在1990年的一份報告中提出警告:「對癌症疼痛與其它症狀治療不足,是嚴重且被忽視的公共衛生問題。」紐約州生命與法律工作小組(New York State Task Force on Life and the Law)反對輔助自殺合法化,並引述:「我們的醫療系統普遍疏於治療疼痛、診斷及治療憂鬱。」(Loconte 1998)
根據一份評估荷蘭安樂死相關申報程序的研究(Hendin 1997, Van der Maas Pi 1996, Van der Wal G 1996),一年內3200例安樂死之中,有88%已依情況接受緩和的醫療;83%執行安樂死的醫師表示沒有其它可行的治療,那些病患承受難熬的疼痛,其無法減輕的痛楚正是選擇安樂死或醫助自殺的主因。
重要研究顯示多數醫師仍過度保守於疼痛治療,許多久病的末期患者都經歷不必要的痛苦。一份幾年前的報告調查了1177位美國醫師,他們在半年內照顧了七萬名以上罹癌病患。55%表示大部分承受疼痛的癌病患者都用藥不足;幾乎半數都認為自己的疼痛管理能力普通或非常不足。
一份由羅伯強森基金會資助、為期四年的研究計劃是美國臨終醫療照護最重要的研究之一。其觀察了五家主要教學醫院的九千多位重病患者,發現醫師依循慣例給病患無效的治療,忽略照護的責任,讓患者在不必要的疼痛中死亡。(Loconte 1998)
安寧療護一開始就知道疼痛和全人健康的關係。當一般傳統治療無效之後,醫師常說:「沒有辦法了。」但是在安寧療護,其實還有許多積極的方法可以治療症狀。
安寧療護控制疼痛的方法即積極使用類鴉片麻醉藥品,例如嗎啡、吩坦尼(fentanyl)、可待因(codeine)或美沙酮(methadone)。儘管如此,安樂死的支持者經常忽視這些藥品的臨床成功,或質疑其作用。
一流的安寧療護與緩和醫療已證明,疼痛和生理不適都能得到和緩,也許無法完全消除,但總能減輕至較能承受的程度。
近十至十五年內,類鴉片藥品最有效的醫療用法才在臨床上得到大突破。現今廣泛的共識是,劇烈的疼痛應積極事先治療,也就是當疼痛出現,就二十四小時連續施用麻醉藥物。以前醫師只在病患極度難受時,才給予止痛藥,但是重要的臨床研究顯示,持續用藥能避免人的神經系統對痛覺過敏,預防疼痛再次發作。
附屬於美國衛生與人力資源部(HHS)的醫療照護政策及研究機關(Agency for Health Care Policy and Research),在1994年的癌症疼痛管理手冊指出,維持血中藥物濃度恆定能防止疼痛。從1980年或更早開始調查病患的研究也證明,劇烈疼痛的患者不會對類鴉片麻醉藥品成癮。(Loconte 1998)
最後一樣發現──與擁護輔助自殺的者的主張相反──即使高劑量的嗎啡也不會抑制呼吸或加速死亡,適當地管理疼痛反而能延長壽命。當病人不再疼痛,就更有胃口,免疫系統也因此增強。更有行動力後,呼吸道感染風險降低,這些病患重新振作,許多又出乎眾人預期地多活了數個禮拜。安寧療護的護理師和社工常常見證這些。
從神學觀點來看,疼痛和痛苦不同(Wilton D. Gregory主教),疼痛通常是身體感到不適,痛苦則比身體所受的痛覺更加深層,也可能不包含痛覺。痛苦有時甚至可以是一個人信心和愛心的表現,為愛忍受痛苦有時蘊含信仰之深層意義。從使徒時代開始,受苦就是我們認同基督救贖工作的表現之一。(西1:24、彼前4:13)
也許會害怕,但我們要無私地與那些在病痛中經歷人類極限與脆弱的患者同行。我們要陪伴臨終者,以維護他們在生命每個階段的尊嚴。再多醫療介入都不能取代患者臨終之際所需要的、也當得的同理與愛心。
五、荷蘭的安寧療護與安樂死
荷蘭緩和醫療的發展當時,其社會已普遍接受醫師執行安樂死。最近荷蘭內閣表明,安樂死只在緩和醫療之下始為合理(Dutch Cabinet 1997)。然而因為接受了安樂死的作法,荷蘭醫師對緩和醫療興趣不大(Janssens 1997)。在國際緩和醫療會議上,荷蘭的安樂死工作是最重要的主題之一,矛盾地,荷蘭醫師卻極少出席。
在另一份研究報告中,荷蘭Rozenheuvel安寧療養院有25%的病患表示,若疼痛變得難以忍受,就要接受安樂死(Janssens 1999)。
該研究報導了一件死於過量鎮靜劑的病例:「因該名患者陰晴不定的情緒和操控的態度,照護人員都疲倦不堪。後來審查發現,團隊的照護態度與病患精神病理需求不一致……因此缺乏明確的照護方針,未能滿足患者的身心需求。」
研究指出的另一項問題是病患難以控制的疼痛。
「團隊無法應付問題病患的需求,加上他無法控制的疼痛,最終導向鎮靜治療的決定。雖然有雙果律的原則支持,卻不能否認此決定的務實考量。照護團隊施用鎮靜劑時有樂見病患加速死亡的嫌疑。安樂死常被批為緩和醫療不足的結果,這個照護團隊的案例也受相同批判。」(Janssens 1999)
很多人都知道,荷蘭的緩和醫療有很大的進步空間,這個案例正突顯了這項進步的必要(Dutch Parliament 1997, Zylicz 1996)。
荷蘭的經驗顯示,對安樂死抱持開放態度的結果可能是失控。無條件將安樂死合法化,可能阻礙了緩和醫療的發展與創意。畢竟,如果不認真給予臨終病患適當的緩和治療和照護,卻輕率施行安樂死,那麼緩和醫療根本就毋須發展了。
將輔助自殺合法化的危險遠大於好處。不但會糟蹋改善臨終照護的諸般努力,也可能有病患因輔助自殺的花費較低而未得到緩和醫療。
最後還有一個顧慮值得重視。安樂死對逝者遺屬的影響仍無法預測。遺屬可能會產生精神上的症狀(Van der Wal G 1996)。
六、總結
當死亡逼近,病患或家屬若認為病患在受苦,他們有比殺死病患更好的選擇。這選擇就是優質的安寧療護。此外,基督徒有平安和盼望,知道生命不隨著最後一次心跳或呼吸而消逝。人的肉體生命是神聖的,卻是有限;和上帝同在的永生更加重要,這就是為何使徒保羅說他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腓1:23)。
身為基督徒,我們在反對醫助自殺的公眾討論中身任重要角色。我們不只要清楚、自信地呈明立場,也要幫助大眾了解反對輔助自殺是基於對病患的憐恤與關懷。因為大眾對疼痛管理的進展了解不深(Saveri 1995)。如果每個病患都得到良好的疼痛管理,加上心理及靈性支助,就不須訴諸於如此極端的自殺手段。
我們反對醫助自殺,並不是阻擋自由,而是保護人類及基督徒尊嚴死的權利。在安樂死或輔助自殺(加速死亡),和不計代價延長性命(拖延死亡)這兩項極端之間,我們應為這個大眾議題提供第三個選項。身為基督的代表,我們提供臨終病患仁慈的服務,以見證「神眷顧了祂的百姓」(路7:16)。正是這份對臨終病患的憐恤,使我們對輔助自殺的教導有效且可信,才能引導大眾的討論方向。這是關於醫療精神的基本辯論,是一項抉擇──與臨終者同苦,或為消除痛苦而殺死病人。
有上百個在安寧療護中逝世的故事,這些病人得到安舒,他們的家人不須經歷加速病人死亡的痛苦。我們的目標是適當控制症狀,使病人能和家屬道別、道謝、道歉和道愛。這才是「好死」的真正意含。
參考文獻
1. Asch, D. A. (1996). The role of critical care nurses in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N. Engl. J. Med., 334(21), 1374.
2. American Nurses Association, Code for nurses with interpretive statements. 1985. Kansas City, MO
3. BioBasics Series.Stewart, Gary S., et al. Grand Rapids, Mich.: Kregel, 1998 (booklets on End of Life Decisions, and Suicide and Euthanasia).
4. Blendon, R. J., Szalay, U. S., & Knox, R. A. (1992). Should physicians aid their patients in dying? The public perspective.] 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67, 2658-2662.
5. Cameron, Nigel M. de S. The New Medicine. Wheaton, Ill.: Crossway, 1992. Pp32
6. Campbell, C. S., Hare, J., & Matthews, P. (1993). Conflicts of conscience: Hospice and assisted suicide. Hastings Center Report, 25, 36-43.
7. Doyle D, Hanks GWC, MacDonald N. Oxford textbook of palliative medici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3-8.
8. Dutch Cabinet. Stanapunt van her kabinet naar aanleiding van de evaluative van de meldingsprocedure euthanasie. The Hague: SDU, 1997: 3.
9. Dutch Parliament. Vervolgingsbeleid inzake euthanasie. [Prosecution policy with regard to euthanasia]. Den Haag: SDU, 1997,May 7.
10. Emanuel, E. J., Daniels, E. R., et al. The practice of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in the United States. JAMA, 280(6), 507. (1998)
11. Hendin H, Rutenfrans C, Zylicz Z.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and euthanasia in the Netherlands. Lessons from the Dutch.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1997;277:1720-2.
12. Hoefler, J. M. (1994). Deathright: Culture, medicine, politics, and the right to die.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3. Jaffe, C. & Ehrlich, C. H. (1997). All kinds of love: Experiencing hospice. Amityville, NY: Baywood Publishing.
14. Janssens MJPA. Palliatieve zorg in Nederland: concept in context. [Palliative care in the Netherlands: concept in context]. Tijdschrift voor Geneeskunde en Ethiek 1997;7:3-6
15. Janssens, Rien J P A; Have, Henk A M J ten Zylicz, Zbigniew, Hospice and euthanasia in the Netherlands: An ethical point of view Source: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5, no. 5 (Oct 1999): p. 408-412
16. Loconte, Joe, Hospice, not hemlock. Policy Review n88 (Mar 1998): 40-48
17. Mesler, Mark A; Miller, Pamela J. Hospice and assisted suicide: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an inherent dilemma. Death Studies 135-155 24, no. 2 (Mar 2000): p. 135-155
18. Murray Parkes C., Bereavement. In: Doyle D, Hans GWC, Macdonald N, eds. The Oxford textbook of palliative medici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663-7.
19. Nagi, M. H., Puch, M. D., & Lazerine, N. G. (1978). Attitudes of Catholic and Protestant clergy toward euthanasia. Omega, 8, 153-164.
20. National Hospice Organization. www.nho.org/genera12.htm (1999, August II )
21.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Evaluation of the notification procedure for physician-assisted death in the Netherlands.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1996;335:1706-11.
22. Roy DJ, Rapin CH. Regarding euthanasia. European Journal of Palliative Care 1994;1:57-9.
23. Saveri, Gabrielle. An ethicist insists patients need help living, not dying. People Weekly v. 43 (May 22 1995)
24. Stoddard, S. (1991). The hospice movement: A better way of caring for the dying. New York: Vintage.
25. Van der Maas Pi, van der Wal G, Haverkate I, De Graaff CLM, Kester JGC, Onwuteaka-Philipsen BD, et at. Euthanasia,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and other medical practices involving the end of life in the Netherlands, 1990-1995.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1996; 335:1699-706-11.
26. Van der Wal G, van der Maas PJ, Bosma JM, OnwuteakaPhilipsen BD, Willems DL, Haverkate 1994;10:31-8.
27. Wilton D. Gregory, S.L.D. Why the Church Opposes Assisted Suicide, http://www.americancatholic.org/Newsletters/CU/ac0897.asp
28. Wolfe, Suzanne, When is it time to die? RN v61n11 (Nov 1998): 50-56
29. Zylicz Z. The Netherlands: status of cancer pain and palliative care. Journal of Pain Sympton Management 1996;12:136-8.
30. Zylicz Z, van den Borne HW, Bolenius JFGA. Consultatieve ondersteuning van de terminale zorg thuis vanuit het hospice: evaluatie door nabestaanden en huisartsen.[Consultative support of terminal care at home from the hospice: evaluation by bereaved and general practitioners]. Medisch Contact 1997;52: 154-6.
本文與路加傳道會網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