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弟兄问:「如果同性性行为真的那么罪大恶极,为什么我们在经文中看不到耶稣严厉谴责的教训?」。另一位姊妹则问:「如果这件事真的很重要,真的让神很厌恶,爲什麽主耶稣来到世界上的时候刚好都没提同性恋,只提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等等?」。
两位提问者认为耶稣「不反对同性性行为」或「可能不视为严重的罪」的「推论方法」,是所谓的「默证」(argument from silence)。这其实是一种「非形式谬误」,知名已故华裔历史学者、中研院院士何炳棣就批评:「(研究上古史)最易犯的错误是对『默证』(The argumentum ex silentio)这个基本原则缺乏正确的了解。研究者往往以为现存古代史料中之所无即可表明从来未曾有过」(参《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论》,页81)。
新约「没有记载」耶稣谴责「同性性行为」,不当然能「导出」同性性行为「不是罪」这结论。因为,新约也没有耶稣直接谴责「乱伦」的记载,如果提问者诉诸耶稣的「沉默」这论证能成立,则「乱伦」也不是罪吗?
事实上,福音书中耶稣谈十诫始终只讲后六诫「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太十九18-19,另参可十19、路十八20)。重量级新约学者赖特(N.T.Wright)就说:「耶稣并没有提到十诫中:神居首位,除去偶像,不可妄称神的名,以及要守安息日(sabbath),前面那四条诫命」,但赖特不认为耶稣「沉默」的原因是前四诫「不重要」,赖特说「他知道这个年轻人晓得这些诫命」(参N.T.Wright《马太福音,真是这样?!(下)》,友友文化,2005年)。
前台湾神学院院长廖上信博士也说:「这是因耶稣认为敬拜上帝,惟独服事他且守他的安息日是不用提,人人皆知(对当时的犹太人而言)的事」(参廖上信《中文圣经注释:马太福音》,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主张耶稣「沉默」代表同性性行为「不重要」、「不是罪」的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如何从「沉默」推论出这样的结论。相反的,认为耶稣「没有否定」同性性行为「不是罪」的人,却能从耶稣身处的「时代背景」举证说明,提问者所「假设」的「不反对」或「不谴责」其实是「最不可能」的答案。
我在〈所多玛的罪不包括同性性行为?〉一文也早已指出:「『同性性行为』是罪是摩西五经早就肯定的,承认『五经权威性』的耶稣不必特别谴责同性性行为」,并没有「回避」此一问题。
如果深入研究耶稣对「五经」的态度,就知道他的立场并不是全盘废弃。当代杰出新约学者德席瓦尔(David A.deSilva)在《21世纪基督教新约导论》(校园书房,2013年)就说:马太福音「五章17-20节向信徒保证,耶稣的使命决不是推翻或偏离妥拉,而是成全妥拉」。耶稣也说:「凡他们(文士和法利赛人)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太二三3),而禁止「与男人苟合」(利十八22、二十13)并没有被排除在新约犹太人的教导之外。
当然,耶稣曾批评法利赛人和文士「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太十五9)、也批评过法利赛「希列学派」无论甚么理由都可以「休妻」的教导(太十九3-9),甚至曾经本于「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的权威对安息日做出新的诠释。但对于「同性性行为」是罪,耶稣并没有表示反对或修正意见。
耶稣升天前对使徒的交代是「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二八20)。因此,我们可以相信使徒的「伦理教导」其实是来自于耶稣的「吩咐」,也就是他对「妥拉」正确的诠释。德席瓦尔在《21世纪基督教新约导论》就说「信徒传递耶稣的教导,同样不是废除妥拉,而是要说明如何才可以完全遵守妥拉,包括从最大到最小的诫命」。
海斯(Richard B.Hays)在《基督教新约伦理学》也说:「事实上初代教会一致采纳旧约在性道德上的教导,其中也包括同性性行为。譬如在哥林多前书六9和提摩太前书一10当中,同性恋者是与其他行不义、不为神悦纳之人同列的」。海斯就指出林前六9「亲男色的」这词「直接出自利未记十八22、二十13,以及拉比的文本中,指的是同性性交」、「保罗会使用这个词语,就已肯定了旧约洁净条例中,对同性性行为的定罪」。
探讨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不论从耶稣对「妥拉」的态度,或从使徒与耶稣教训的「一贯性」来看,耶稣对同性性行为的「沉默」,比较合理的理由不是「不重要」、「不是罪」,而是「没有疑问」或「没有不同于妥拉的修正意见」。
至于姊妹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她所引用的经文出自马可福音七20-23「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
不过这段经文可能不是她所认为的主耶稣「刚好都没提同性恋」,反而极可能是耶稣提及「同性性行为」是罪的「间接证据」。如果细心的话,不难看出里面有三个字可能和「性伦理」有关:「苟合」(porneia)、奸淫(moicheia)及淫荡(aselgeia)。
「奸淫」(moicheia)的意思最清楚,就是指与配偶以外之人「通奸」(adultery)。但耶稣在「奸淫」(moicheia)之外,却还用「苟合」(porneia)、淫荡(aselgeia)来形容人内在的「污秽」,显然后两个字可能包括了「奸淫」以外的「行为类型」。
耶稣所用「苟合」(porneia)这字,除了泛指一切「不义的性行为」,就极可能没有排除「同性性行为」。知名神学家、以《神学诠释学》一书广受好评的美国三一神学院系统神学教授范浩沙(K.J.Vanhoozer)主编的《神学释经词典》(汉语圣经协会,2014)谈到耶稣对同性恋的看法时,便肯定的说「耶稣反对同性恋行为」,并且说「马可福音七章21节谴责”淫乱”的行为(porneia),这个名词会叫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人想起,利未记十八章和第二十章所严禁的行径,特别是乱伦、通奸、同性交合及人兽交合等行为。在使徒行传十五章20、29节和二十一章25节的使徒谕令中有关奸淫(porneia)的禁令,进一步支持这一点;这个谕令是根据利未记十八章而制定出来」(704页)。
事实上,保罗在林前五1说「风闻在你们之间有淫乱(porneia)的事」,这里的淫乱就是porneia,也就是哥林多那人与继母「乱伦」的行为,而这正是利未记十八8所禁戒的行为。但海斯(Richard B.Hays)在《基督教新约伦理学》提醒「没有理由限定porneia这个词只是指乱伦之事:它应该是利未记十八-二十章守洁条例中所有性犯罪的统称名词」、「当时代希腊文porneia是对于性上面的不轨行为之通称」,海斯也举例说明「利未记十八章所禁止的不止是乱伦之事(6-18节),还有…..与邻舍之妻行淫、男与男苟合、与兽淫合之类」。
《基督教新约伦理学》作者海斯也认为使徒行传那一条禁止奸淫(porneia)(按:「新汉语译本」及「和合本修订本」均已将porneia改译为较准确的「淫乱」)的使徒诫令(徒十五28-29),可能「包括了同性恋行为」,海斯说:「假如这里禁戒的事是根据利未记十七1-十八30而来—不仅以色列家中的人,『连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也要遵守(利十七8-16,十八26)—那么porneia一词所包括的,就是利未记十八6-30所列一切性过犯,也包括了同性性交」(参《基督教新约伦理学》页510)。
因此,至少从「听众」的观点来看,当他们听到耶稣用「苟合」(porneia)来描述从里面出来的「恶」时,确实极可能从「利未记十八-二十章的禁令」联想到耶稣所说的「恶」包括「男与男苟合」这同性性行为。
即使如此,我们宁可保守一点,因为我们无法百分之百保证耶稣说出「苟合」(porneia)这字时,他脑海中的「图像」或「射程范围」,一定指向「同性性行为」,只能判断他所谴责的「不义性行为」范围远比奸淫(moicheia)更大,而「同性性行为」则是「可能」的行为类型之一。
但从保罗把耶稣所说的「苟合」(porneia)这字列入「重罪」清单,强调「奸淫(porneia)..不能承受神的国」(加五19、21),吩咐「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porneia)」(西三5),又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porneia)」(帖前四3),也不难看出porneia这罪的严重性。
回到马可福音七22耶稣所说「淫荡」(aselgeia)这字,按《新约及早期基督教文献希腊文大词典》的解释是「缺乏自制以致行事违反社会所接纳的一切界限、自我放纵、放纵的、淫荡的」。华神新约教授叶雅莲在《天道圣经注释:马可福音(上)》也说:「淫荡(aselgeia)这字….是人没有良心时,在道德上产生的邪淫腐败(弗四19)和情欲的事(罗十三13、林后十二21、加五19、彼前四3),是罗得同时代人的行为(彼后二7),也是末后假先知会有的行为(彼后二2、18、犹4)」。
由于彼得后书三次使用aselgeia这字来斥责假教师带来的性败坏:「随从他们邪淫的行为(aselgeia)」(彼后二2)、「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aselgeia)行忧伤的义人罗得」(彼后二7)、「用肉身的情欲和邪淫的事(aselgeia)」(彼后二18)。所以道格拉斯.穆尔(Douglas J.Moo)在《彼得后书.犹大书》(汉语圣经协会,2015年)就说:「创世记第十九章暗示纵然二城以同性恋猖獗而臭名远播,但罗得并没有同流合污,反倒为此忧伤」,因此「淫荡」(aselgeia)这字也不排除可能被「读者」理解为包含所多玛的「同性性交」淫行。
只是一如前面对「苟合」(porneia)的分析,我们同样不能百分百确定耶稣说出「淫荡」(aselgeia)这字的当下,内心一定包括「同性性交」。因此,对于马可福音七21-22耶稣在「奸淫」(moicheia)之外提到的「苟合」(porneia)、淫荡(aselgeia),我们仍维持一开始所说:可能是耶稣论及「同性性交」是罪的「间接证据」这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安克伯(John Ankerberg)与韦尔登(John Weldon)《同性恋的真相》一书指出新约时代「犹太人与基督徒传统一概指出所多玛的罪是同性恋」。耶稣几次引用所多玛的案例,提醒若不悔改将一如所多玛受到审判(太十15、太十一23、24、路十12、路十七29)。耶稣既没有争论所多玛不该被毁灭,也没有质疑以西结书十六50指出所多玛之罪包括「行可憎的事」(如利未记所谴责的「与男人苟合」)。因此,耶稣重提所多玛,其实也可视为不认同「同性性行为」的「间接证据」。
从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了解,即使耶稣没有「直接」谴责「同性性行为」,但从耶稣对「妥拉」的态度、使徒与耶稣「性道德」教导的延续性(一致性),及耶稣本人所用「苟合」porneia这字极可能被当时「听众」理解为利未记中包括「与男人苟合」的罪行来看,宣称耶稣「不反对同性性行为」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对于「耶稣如何看同性性行为」,较稳妥的说法仍是:「耶稣运动」所继承的母体「犹太教」对「同性性行为是可憎的」没有疑问。新约没有耶稣直接反对同性性行为的记载,可能性有二:(1)他说了,但使徒没有记载(约二一25:「若是一一地都写出来,我想,所写的书就是世界也容不下了」)。(2)和十诫前四诫一样,虽然重要,但「不用提」,因为「人人皆知」。且如果耶稣质疑「妥拉」及犹太社会反对同性性行为的立场,他没有理由不说出来。
前面提到,神学家范浩沙(K.J.Vanhoozer)主编的《神学释经词典》说「从历史角度看,耶稣反对同性恋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该词典也引用马可福音十5-9节「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强调耶稣「他在这经文中清楚假设了婚姻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就是”一男一女”(创一27)。只有”一男”和”一女”才能通过亲密的性关系”连合”起来,成为一体(创二24)。经文明确提到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这并不是偶然,而是要表明这是人类性关系的最根本要求」、「对耶稣来说,婚姻是创造者所设立的(并非单单是一个社会制度)」,以上这段话,或许也是理解耶稣对「同性性行为」态度的重要参考。
从耶稣对罪人的拥抱来看,他绝不会拒绝同性性倾向者。圣经也强调「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来四15)。只是,对认同当代「性别理论」的人来说,「耶稣怎么看同性性行为」一点也不重要。他们不认为性必须有「框架」,也不接受「圣经」对其「比手划脚」,因其认为任何限制「身体自主权」的宗教经典背后无不充满偏见与宰制。对他们来说,不论LGBT,只要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就是正当、合理、堂堂正正,人就是自己的尺度。
只是我始终相信是神寻找人,而不是人寻找神。也只有当神软化人的心时,人才可能愿意以神为尺度。台湾浸会神学院基督教神学研究所卢诗咏2014年的硕士论文〈两位同性恋者改宗基督教历程之研究〉就提到某个案A,「他的体会是神自己向他显明,而非他自己寻找神,这是因为他一开始并不知道自己的生活可以改变」、「他不知道在自己生命里还会有其他选择」。另一位个案B也说「上帝也不断地鼓励我可以跟神支取神的爱,我会慢慢愿意放下同性恋的感情」、「除了来自弟兄姊妹的爱让个案B经历神,她自己与神之间的经历也让她愿意决心离开同性恋生活」。
保罗在帖撒罗尼迦前书四3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porneia)」,这字就是耶稣所说的「苟合」(porneia)。只是,明白这点远远不够,要紧的还是牢牢抓住他。当我们紧紧跟随耶稣,他自然会开我们的心眼,让我们知道神的旨意是甚么?也会给我们足够的力量,让软弱的人,能倚靠他行出神的旨意。
绞尽脑汁思考porneia(苟合)这字在他脑海中的「图像」或「射程范围」是甚么,未必能解您我的疑惑。抓住耶稣,所有问题在他那裏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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