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余彩凤 2012.09.23
生平第一次听到说要为将来的另一半祷告,是在初信主那年参加青年夏令营时。辅导说,要求主预备我,也预备他,时候到了上帝会将我俩带来面对面。那时我只有17岁,开始很认真的为我的另一半祷告。没多久,上帝给我一个梦,梦中我带着一个高大的男人去面见父母,我无法看见他的头,因为我的头只构到他肩膀。
之后曾与数位弟兄交往,结果都惨兮兮!不是对方不好,我相信我的眼光不错,所交往的弟兄都非常敬畏主,无奈却是个性不和。感谢主!都不合他旨意,就这样磋跎了20年。等候的岁月实在难过,眼看朋友一个个结婚生子,我仍是单身女郎。
妈妈就这两个女儿,小女儿先结婚了,大女儿好像不着急。谁说不着急呢?就是没对象嘛!妈妈托好友介绍也没着落,她不信主,常说:「你的上帝怎么那么慢?」慢工出细活,我这个人还有得磨呢!
读神学院时,一宣教师曾分享说,她老公符合她所列的 21项条件,让我好生羡慕,也如法炮制的列出条件,要向上帝「订造」一个理想老公。我大概只列了十项,后来那张纸条弄丢了,也就不了了之。也曾想过「单身事奉」,神学院舍监陈教士每听到有姐妹说要考虑单身,就会召见面谈,循循善诱,确定真是出于上帝。她自己17岁清楚上帝呼召她一生单身事奉,她的坚心依靠主,使她在艰难道路上仍能喜乐十足。她一生为主鞠躬尽瘁,93岁终蒙主宠召。与陈教士一席谈之后,我很确定自己没有单身的呼召,进而盼望赶快走上地毯的那一端,但我的梦中情人在哪里呀?
给未婚的你
记不得是哪一年,在某杂志上看到一篇百合翻译的文章「给未婚的你」,文中指出:「单身是短期或一生的学习、发现、成长和给予的过程。」
作者藉由哥林多前书七章保罗讲述之单身生活原则,尤其17-24节,说到我们应该照上帝所召各人的去行。她认为这是指一个单身的人,不当急切寻求结婚对象,上帝喜欢我们在他所安排的环境中安分守己,并且相信他会照他的时间带来那个人。
25-35节强调,单身的人比结婚的人有更多时间,较少忧虑,没有分心的事。单身生活并非压抑、被弃或二流生活,乃是奉献给主,自由的服事。单身是上帝的恩赐,是他所拣选的,他必定供应我们的需要,解决我们的问题,从陈教士一生,我看见此明证。主所赐的任何恩典都带着全备的供应,单身自然也不例外。作者指出她从这段经文得到一个结论:「我不会结婚,除非我和我丈夫的生命加起来对神的国度更有意义,或是在服事和改变性格的果效上,大大超过我们两个人单身时的生命。」
不是她对结婚没有兴趣,而是上帝先叫她过某一种生活方式,可能是暂时的,但当她结婚的那一刻来临时,她发觉在她生命中有些需要只能由爱她的男人来满足。她为这两种生活方式,满心欢喜的感谢主。文章最后提出多项建议,其中两项影响我至深:
1. 创造一个舒适的家,不论单身或已婚,你的家都能成为别人的庇护所。
2. 把单身生活视为一项投资:你所花费的时间和精神、学习培养的技艺,不论至终是结婚或单身,对人、对你都有莫大的益处。
上帝绝不失信
26岁从神学院毕业后在教会服事,作过主日学老师、青少年团契辅导、带过妇女会、作过宣教师秘书,牧师助理、基督徒戏剧团演员。12年之间不是没有约会对象,而是上帝中意的那个人没有出现。虽然有时试探来临,圣灵及时拦阻,那一段时期单身的寂寞心情谁能了解?再者,我觉得约会太麻烦了,所以只要有弟兄表白,我就祷告:「主啊!如果这个人是你为我预备将来的丈夫,我愿意顺服你与他交往;如果不是,就连开始都不要!」
我不能说那段感情空白的岁月中,一切都花好月圆。有时寂寞难耐,难免会钻牛角尖,然而,主保守我的心思意念,他的话语是我随时的帮助,当我愿意谦卑下来,紧紧抓住他,困难也就不那么难了!主也惠赐单身朋友彼此勉励,互相代祷;已婚朋友接待我如家人,一起下厨聚餐享受美食。我的家变成青少年爱逗留聊天的地方;英语班的祖母妈妈们爱抓着我讲她们的生平事迹,因为我可能是她们唯一的听众。以前挺怕话多的人,总是避之若浼,这些祖母妈妈们却是上帝最甜美的天使,带给我莫大的祝福。还有,我从妈妈那儿学得的一手按摩技艺,可也为不少人解除肢体疼痛呢!
我的单身生活因着父神的恩典,使我满足、快乐又独立。当我结婚的那一天来临时,带着感恩的心,我深知这是我生命的另一个阶段,我的主仍要牵着我的手继续往前行。
曾有朋友好意要给我介绍弟兄,叫我去偷相一下,我看了之后,告诉她我的梦,她说我不应该把那种梦当真。是上帝给我的梦,岂能不当真?上帝绝不失信!我的先生正如我17岁时的梦中人一般高大,我的头只构到他肩膀。后来,上帝又给了我一个梦来印证我的第一个梦,是他把我俩从地球的两端带来面对面,结为一体。
四月初是我们结婚17周年庆,特藉此向我们至高的神献上感谢!我的单身生活使我拥有更多东西可以献给我的丈夫,并且在福音工场上一起同工、互相扶持,且成为别人的祝福,真正是最划算的投资!为这两者――单身或结婚――我都衷心献上感谢!
「当将你的事交托耶和华、并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诗篇三十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