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我是在朋友的部落格上看到八號法案的問題。而後同樣居住在加州的幾位朋友,也寄了信給我,請求代禱。
雖然我住台灣,這法案跟我無關,但我為八號法案的通過禱告是必然的,因為我也不支持同性戀的「行為」,更不用說同性婚姻合法化這種事情。但我也知道這一定會引起一堆同性戀者,或號稱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者的反對。一個弄不好,同性戀者可能上街頭抗議,甚至引起教會與同性戀者之間的激烈衝突。因此,我想禱告這個法案通過的同時,也需要為加州地區的和平禱告。
我的立場其實很明顯,身為基督徒,我絶不支持同性戀的「行為」。不過我有必要澄清一下,不支持同性戀的「行為」跟歧視同性戀者是絕對不同的。
異性戀者並不代表聖潔,只不過異性戀是正確的行為;同性戀者並不就都是污穢,但是同性戀是錯誤的行為。更明白來說,同性戀的性行為絶對是一種錯誤,就跟異性戀的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偷竊、殺人、說謊一樣,是「一種錯誤的行為」。
很多時候教會把錯誤的同性戀行為跟同性戀者的「全人」畫上等號,因此歧視同性戀者;同性戀者也把基督徒反對同性戀行為的立場,看成對自身「全人」的藐視,因此厭惡基督徒。其實所有人都是罪人,並不分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如聖經上所說: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所以教會應當接待同性戀者,就跟接待異性戀者一樣。教會應當反對同性戀的行為,就跟反對婚前性行為一樣。因為不分同性戀或異性戀,我們都是罪人。
很多時候,一小部分過激的同性戀者與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者,會強烈的抗議,認為他們應當享有跟異性戀者一樣的人權,所以當然也包含性行為跟婚姻在內。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要求,就像一群人在街上抗議,要求他們應當有「偷竊、說謊、強盜、搶劫」的自由一樣,是一種錯誤的人權要求。我承認以前自己說過無數個謊言,也罵過人,打過人;我雖然作那些事,但我都知道那是不對的。人人都應當享有自由,但不包括作錯事不必受譴責的自由。
許多更生人因為曾作錯過事而受歧視,歧視別人絕對是一種錯誤的行為,但那不代表更生人過去作的事沒有錯;同樣地,因為誤解,同性戀者也曾經被異性戀者歧視,歧視任何人都絕對是錯誤的行為。不過那不代表同性戀的行為就是對的。
同性戀傾向是不是先天遺傳所形成的,我不知道。在科學上有各種說法,但我並沒有那種專業能力來評斷這事情。不過我要說,就算先天是如此,也不代表是正確的。有人生來便瞎眼、瘸腿,我們能說這先天的缺陷是正確無誤的嗎?過去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先天就特別不同,但我讀聖經時曾讀過:
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身上肢體人以為軟弱的,更是不可少的。身上肢體,我們看為不體面的,越發給他加上體面;不俊美的,越發得著俊美。我們俊美的肢體,自然用不著裝飾;但神配搭這身子,把加倍的體面給那有缺欠的肢體,免得身上分門別類,總要肢體彼此相顧。
因此我相信同性戀者,或許多先天就比較特別的人,並不是上帝故意要處罰他們,或者是上帝在惡作劇,才會讓他們生下來就這樣。當然更不是前輩子作了什麼孽,這輩子要還債。這一切的特別,乃是因為上帝在他們身上有更特別的心意,要叫我們這些正常的人學習謙卑、彼此相愛,甚至學習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的驕傲自大與軟弱,並且悔改。